當一個公司出現資本過剩、虧損嚴重或經營項目發生變更時,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,依法減少注冊資本金的行為。
××公司減資公告
經本公司股東會(出資人)決定:本公司注冊資本從 萬元減至 萬元。請債權人自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,有權要求本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,逾期不提出的視其為沒有提出要求。
減資公告需提供的材料
1.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
2. 公司減資股東決議.
3.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
(1) 股東會決議。該決議內容包括:①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;②減資后的股東利益、債權人利益安排;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;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。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,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;
(2) 編制資本負債表及財產清單;
(3)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。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,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;
(4) 變更登記。